公司售屋 所得年度歸屬「不可輕忽」

發佈時間: 2017-08-15 09:20: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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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近來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,關於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年度應如何歸屬?南區國稅局表示,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:「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,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,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,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,已實際交付者,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;兩者皆無從查考時,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之。」是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之所得歸屬年度,原則上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。 該局舉例說明,該局查獲甲公司出售房屋1戶,於2015年12月3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,惟未於20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該筆出售房屋所得,經甲公司說明係因買方之銀行借款延遲貸放,房屋尾款在2016年2月才付清,實際交屋為2016年度,故將該筆出售房屋所得列入2016年度申報。惟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,甲公司出售該筆房屋所得應歸屬於2015年度認列,而非收取尾款之2016年度,甲公司因疏忽致漏報2015年度出售房屋所得,除依法補徵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外,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。 該局提醒,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要注意所得歸屬之年度,並依法辦理結算申報,以免遭受補稅處罰,影響自身權益。 出處網址:https://is.gd/PyboF9